在协议离婚中,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的这几种约定无效
很多时候,我们都知道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离婚时,夫妻的离婚协议会由于缺乏法律常识而在离婚协议中做出
一些约定,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
此类协议一般被视为无效。
1、商定的子女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年满18岁后: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也就是说,在孩子18岁
之前,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孩子,孩子18岁以后,子女不具有无限民事行为能力的,解除父母的法律义务;根据法律,即
使孩子不满18岁,如果父母的经济条件有限,生活也很困难,可以要求低抚养费的标准。
2、限制再婚后出生的子女的继承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死亡后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继承人自行撤
销,不受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此,夫妻离婚时,限制一方在再婚后
生育子女继承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3、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人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
下,人民享有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 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