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协议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也分别规定了
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企业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而产生连带责任。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具体适用
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决办法》的有关规定:
1. 合同的签署人以委托方出具的介绍信订立合同的,视为委托方授予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和授权范围不明确的,由
委托方承担合同责任,签字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借用公函、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其他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签订的经济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出借人、借款人对无效合同的
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3.借款人与出借单位之间存在从属关系或者合同关系,借款人订立合同是合法的经营活动的,不得视为无效合同。但是,出
借方和借款人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