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诉讼的过程中,诉讼当事人应提供哪些证据资料
婚姻诉讼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或撤销婚姻关系部门的证明)。
2.曾经有争议并已解决的或者离婚诉讼中止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裁定、调查公司或者街道调解委员会以及
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3.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富(包括婚后共同置办、婚后继承、受捐赠的财富、双方的月度经济收入),婚前个人财富(财富的来
源、价值、夫妻共同运用的年限),婚姻调查公司及家庭共同财富的状况(提供银行存款帐号、发票等有关单据,详细阐明种
类、原购价值、数量、来源、置办或获得日期和寄存地点)和处置主张,有债务的,应当提供债权人的名称、地址、借款
用途和处理意见。
4. 夫妻因斗殴引起的纠纷,应当提供yi院诊疗记录、居委会照明、鉴证鉴定等资料。
5. 子女的状况(详细阐明是婚生子女、还是继子女、收养子女。已死亡子女、送养子女的根本状况和现子女住所地、收养人
的证明)、对抚育子女的意见。
6. 家庭住房,离婚后的住房布置意见(迁进来向、接纳方意见、单位证明等)。 7. 以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
姓名、基本情况和有关证据,证人提供证人姓名、工作单位和住所。
8. 有生理缺陷的病人提供法医或yi院的许可,患有身体疾病、痴呆、性病的,应当提供疾病发生的时间、在yi院诊治的证
明、结婚时有无坦白等证据。
9. 能够证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实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