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有什么条件呢?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而采取的诉讼保护措施。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往往恃强凌
弱,将夫妻共同财产私自隐藏、处分、转移,这常常会导致另一方在法院判决后分割共同财产时已使判决变为一纸空文,没
有实际意义。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并非无能为力,可以将财产保全作为一种保护措施,那么
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是什么?
1. 一定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对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
2. 一定是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法院未按照其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3.申请人一定要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4. 案件一定要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 一定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使判决难以执行。
6. 一定要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 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